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北京11月11日訊(記者 林煥新)學前教育法就從業禁止明確規定,受到社會關注。在今天教育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大學校長王敬波對此進行詳細解讀。
王敬波介紹,學前教育法第44條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的情形,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此外,在學前教育法第80條還針對幼兒園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兒童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要求幼兒園或者有關部門要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這些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學前兒童的保護,更好落實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為孩子們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環境。”王敬波說。
此外,王敬波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員的從業禁止的情形也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制定了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強化教職工準入查詢相關的具體制度,對幼兒園擬聘用的教職工在入職前進行查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幼兒園的每位教職工都要愛護孩子,依法規范自己的執教行為,保護孩子們健康、快樂、安全地成長。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發現幼兒園教職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結合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管理規定、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以及所在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于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有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情形的,要堅決清除出教職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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