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王峰 北京報道 在數字時代,共享經濟蓬勃發展?;ヂ摼W技術改變了企業的商業模式,在產生網約車平臺、外賣平臺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如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提出,我國就業形勢總體穩定并好于預期,也得益于共享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靈活就業崗位。據統計,我國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人數已超過2億人。2024年我國快遞業務量突破1700億件,連續11年穩居世界第一。
我國新就業形態取得了長足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正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征程上的一支新的產業大軍。但同時,當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法律保障問題突出,要及時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時補齊,在變化中不斷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時表示,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獨立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為這支新的產業大軍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保障不足
《21世紀》: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出現的時間并不長,但迅速形成了很大規模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且面臨一定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主要有何體現?
湯維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面臨著多重困境,亟待法律調整。
一是工作環境面臨“易被侵權”困境。在新就業形態下,平臺企業采用諸如自營、代理商、眾包等多種用工模式與勞動者發生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這些關系縱橫交錯致使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往往陷入困境。平臺企業規避法律調整的問題也客觀存在。例如,平臺企業采用外包等形式將自己的用人者責任予以形式上的隔離,但同時事實上也控制著用工的過程。平臺壟斷“算法”,隨意調整單價,侵權不露痕跡。平臺企業在用技術掌握勞動的過程中,過度收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個人數據權益用作生產要素,侵犯著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個人數據權益。
二是法律保障顯著不足。現有的勞動法是針對傳統的固定勞動關系而制定的,無法適應平臺經濟的發展需要,導致勞動基準保障無法有效涵蓋平臺用工。例如,大量的新就業勞動者未能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則難以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三是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難以有效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缺乏博弈和議價的能力,加劇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困境。而勞動監察部門因權力分散、執法力度限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也無法對平臺企業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四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面臨司法保障不足的困境。由于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法律關系在法律屬性上不夠明確,因而往往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充分發揮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進行保障的作用。單一的勞動者難以進行有效的證據收集和低成本維權,法律援助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目前的勞動仲裁體制實行“一裁兩審制”,糾紛解決過程漫長、訴訟成本高,仲裁與司法的銜接機制尚存堵點。團體訴訟制度以及公益訴訟制度尚未發揮出充分的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制度性功能,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待進一步加強。
納入法治化軌道全面系統規范
《21世紀》:有關部門在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方面制定了哪些政策,這些政策與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有何區別?
湯維建:近年來,我國相關部門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已密集出臺多個文件采取了因應舉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改善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就業執業狀態。例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發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關于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意見》、《關于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等六部門發布《關于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訂立指引(試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等。然而這些文件盡管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政策保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均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并沒有從法律層面上解決該問題。因此,當務之急便是制定相關法律,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全面系統、依法有效的調整和規范,以彌補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供給不足的缺陷。
《21世紀》:新就業形態所依附的部分共享經濟業態尚處在發展演變過程中,甚至有的業態還沒有找到明確的商業模式。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也有觀點認為一步到位地實行全方位保護還不現實,建議分步驟逐步加強。這些觀點對于制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是否會有影響,即立法條件是否已經成熟?
湯維建:制定一部專門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條件已基本趨于成熟,這方面的政策支持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已基本能夠支撐。制定該法律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例如平臺企業的運營模式、社會保障體系的適應性以及勞動者的實際需求等。這需要立法者進行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以確保法律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同時,政府、平臺企業、勞動者以及社會各界需共同努力,加強合作與溝通,共同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的制定與實施。
新法要認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身份
《21世紀》:我國已經頒布了多部勞動關系法律,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立法為何要“另起爐灶”?
湯維建:新的勞資關系模式需要新的保護。我國通過制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為勞動者建立了一整套嚴密管用的保障制度體系,然而如果將“新就業形態”關系全部直接納入到現行勞動法體系中,容易引發用工成本提高、勞動力市場靈活性不足等問題。
在新就業形態模式下,企業通過建立互聯網平臺吸引勞動者,但平臺不直接對勞動者進行指揮、監督、管理,往往只是發揮了“信息媒介”的作用。平臺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傳統勞動關系中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一般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僅有合作協議來約定業務提成、報酬發放等內容。平臺勞動者面臨著與傳統勞動者不同的風險,他們需要一種量身定制的法律保障。相比較而言,不將新就業形態下形成的勞動關系硬性納入現行勞動法等法律中加以調整,而采取單獨特別立法的模式對其進行調整更加適合。
《21世紀》:對建議制定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框架與具體條款有何設想?
湯維建:我建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可以包括“總則”“權益保障”“公共服務”“保障機制”“附則”等內容。該法律應主要涵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爭議解決等問題。該法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身份認定問題,應當根據勞動者對平臺的依賴程度、工作內容的控制程度、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1世紀》: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體系,還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
湯維建:除了制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還需要制定、修改相關法律,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配套保障。
一是修改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做好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的法律銜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與勞動法等法律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之間的關系,在特別法無規定時,可以適用一般法的規定,從而在法律體系上使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法與勞動法等法律實現無縫對接和協調銜接。
二是在檢察公益訴訟法中加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檢察保護條款。在目前正在制定的檢察公益訴訟法中,明確將涉及平臺企業算法侵權、個人信息侵權、格式合同侵權、刪改數據侵權、規避法律侵權等納入立法中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適用對象。
三是修改工會法,擴大其適用范圍。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工會法中進行調整和法律保護;修改工會法第50條,規定:工會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工會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情況支持起訴;工會應當提起公益訴訟而不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四是修改社會保險法,擴大其適用對象和范圍。通過修改社會保險法,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保險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確保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遭遇風險時能夠得到社會保障的支持,減輕其經濟負擔。
本文鏈接:專訪全國人大代表湯維建:專門立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http://m.lensthegame.com/show-1-378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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