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嚴打上市公司違規減持,保護投資者利益,是證監會近期工作重點之一。
日前發布的新“國九條”及系列配套措施進一步明確:責令違規主體購回違規減持股份并上繳價差。僅僅數日后,新“國九條”之下的減持新規即發威。
4月19日晚間,隆基綠能公告稱,其大股東——高瓴旗下HHLR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HLR公司”)增持隆基綠能股票,4月19日完成首次購回,持股比例由4.98%增加至5%。HHLR公司承諾,將在1個月內購回全部立案標的減持股份。2023年11月,HHLR公司因違規減持隆基綠能股份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據悉,購回股份是據監管部門要求而實施的,也是新“國九條”發布后上市公司大股東主動購回此前違規減持股份的首個案例。
在業內人士看來,責令違規減持者主動購回股份并上繳差價可謂“一石三鳥”。一方面,嚴懲了違規主體,違規減持者不僅無法通過減持獲得任何收益,甚至要掏更大成本購回。且大股東受短線交易、減持等規定影響,未來六個月內都難以再減持獲利。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獲得價差收益,增厚利潤,中小股東得以分享上繳價差收益,維護自身權益,實現安全感與獲得感的雙向提升。再者,修復了市場秩序,違規減持的股份購回后,大股東的持股水平得以恢復,修復市場投資者對交易秩序的信心。
減持新規發威
根據隆基綠能4月19日晚間公告,其大股東HHLR公司增持隆基綠能股票,并承諾在1個月內購回全部立案標的減持股份。4月19日,HHLR公司已完成首次購回,持股比例由4.98%增加至5%。若股份購回涉及收益所得將歸隆基綠能所有。
2023年11月8日,HHLR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此番HHLR公司購回減持股份,實現了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利益的雙重最大化。
與此同時,作為新“國九條”發布后首家主動購回此前違規減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高瓴此舉有助于帶動其他已經違規減持的上市公司股東主動購回股份。
責令違規主體購回違規減持股份并上繳價差,是新“國九條”之下減持新規的強調重點之一。實際上,早在2023年下半年,證監會即反復要求違規減持的上市公司主動購回股份并上繳價差。
在監管的嚴格要求之下,除隆基綠能外,包括來伊份、上海新陽、正源股份、萬業企業、彤程新材、太辰光、昂立教育、*ST慧辰、杰普特。西測測試,小崧股份,st南衛等在內的十余家被違規減持的上市公司,其涉事股東均已經將違規減持股份悉數購回。
在受訪專家看來,要求違規減持的上市公司股東購回股份并補繳差價,是頗為合理的處罰方式。
首先是處置速度快,能夠快速執行到位,起到及時糾正、矯正的效果,大大縮短從立案到處罰再到違規影響消除的間隔時間。
其次是對大股東懲罰重,違規減持者竹籃打水一場空,白操作一番,不僅無法獲得任何收益,而且可能需要掏更大成本購回。按照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股東因違規減持被處罰并回購股份,其在未來六個月內將無法再次減持,白白延長全部持股的減持鎖定期。對于重視聲譽的股東來說,監管罰單對其具有隱性約束力,對其后續各類融資、商務合作等都可能產生副作用。
再者是投資者獲得感強。違規減持主體購回股份,增加了市場買方力量,有利于彌補因違規減持可能對股價的影響。與此同時,違規減持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厚利潤,投資者分享公司收益,中小股東權益得到更多維護。
更多減持限制
除責令違規主體購回違規減持股份并上繳價差外,日前發布的新“國九條”對上市公司減持做出更多規定,包括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出臺上市公司減持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型股東分類施策;嚴格規范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堅決防范各類繞道減持;嚴厲打擊各類違規減持等。
新“國九條”配套措施《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辦法》則對違規減持做出更為詳細而有力的約束。
首先,嚴格規范大股東減持。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以及合計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動人遵守大股東的義務,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減持。其中,分紅不達標具體指:最近三個已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會計年度未實施現金分紅或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同期年均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
其次,有效防范繞道減持。一方面,在最受關注的“離婚式減持”方面,要求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分立等方式減持后相關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各方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在6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要求協議轉讓后受讓方鎖定6個月,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相關限制。
另一方面,數次為市場吐槽的“限售股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變相減持”被明令禁止。減持新規規定,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
減持新規同時要求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券違約處置、贈與等遵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辦法》,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被動處置的預披露時點,提升規則的可執行性。
再者,強化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嚴格落實減持預披露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的規定。將減持計劃的時間區間由最多6個月調整為最多3個月,更好明確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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