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19日電 據天津證監局網站19日消息,因限制期轉讓證券等問題,濱海能源第三大股東王建林被責令改正、警告,合計罰沒476.72521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天津證監局查明,王建林(女,中共黨員,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王建林控制使用賬戶組交易“濱海能源”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濱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單操作或指示他人代為下單操作,交易資金大部分來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資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賬戶組于2022年12月9日合計持有“濱海能源”比例首次達到濱海能源總股本的5%,為5.2%,此后繼續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計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間最高持股比例達8.61%。2023年5月9日合計持股比例第二次達到濱海能源總股本的5%,為5.03%,此后繼續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計持股比例為10.96%,期間最高持股比例達11.09%。
二、王建林持股變動信息未披露
王建林在持有“濱海能源”比例達到總股本的5%、達到5%后每增加和減少5%、以及達到5%后每增加和減少1%時,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未報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東賬戶交易“濱海能源”的事實。
三、王建林在限制期內轉讓“濱海能源”
王建林在持有“濱海能源”比例達到總股本的5%、達到5%后每增加和減少5%時未報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在前述持股信息變動事實發生后的限制期內未停止交易“濱海能源”,在限制期內共賣出“濱海能源”20586240股,賣出成交金額294504908.96元,獲利1767252.14元(扣除稅費后)。
天津證監局指出,王建林控制使用賬戶組在合計持有“濱海能源”比例首次達到5%、達到5%后每增加和減少5%以及每增加和減少1%時,未按規定報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且在按規定報告和披露持股變動信息前未停止交易,違反了《證券法》規定,構成《證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和限制期轉讓證券。
對此,王建林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經復核,天津證監局不予采納。
根據王建林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
一、對王建林持股變動信息未披露行為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000元罰款;二、對王建林限制期轉讓證券行為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1767252.14元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000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對王建林合并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1767252.14元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000元罰款。
來源:天津證監局網站
另據濱海能源2023年三季報,王建林為濱海能源第三大股東,持有10813661股公司股份,占4.87%。
來源:濱海能源2023年三季報
公開資料顯示,濱海能源主營業務為包裝印刷業務,主要產品為彩色印刷、印后加工、物流等。(中新經緯APP)
本文鏈接:濱海能源第三大股東被罰沒超476萬元http://m.lensthegame.com/show-3-13605-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