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鄭雪 北京報道
電信網絡詐騙是近年來高發頻發的新型違法犯罪類型,當前,電信網絡詐騙呈集團化、跨境化、鏈條化、產業化態勢。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刻不容緩。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相關案例釋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強烈信號,如案例一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詐騙、偷越國(邊)境、被告人林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對相關人員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另外,在切斷為境外詐騙集團“輸血供糧”通道的全鏈條打擊中,一起案例關切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如案例八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通過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以從源頭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態勢。
“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從嚴懲處
近年來,隨著國內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力度的不斷深入,不少詐騙窩點轉移至境外,相當一部分人員偷越國境后盤踞在緬甸北部等地成立犯罪集團或組成犯罪團伙,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此類犯罪集團、團伙往往組織嚴密、層級分明,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從人員招募、接送到“話術”、業務培訓,再到資金管理、轉移等均有專人負責,各環節分工配合完成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利益。
此次發布的案例一,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詐騙、偷越國(邊)境、被告人林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便是一起有組織、有規模偷渡至境外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有境內人員協同作案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多次在我國云南省與緬甸佤邦交界處往返偷渡。2018年6月起,以謝某浩、陳某旺為首的犯罪集團長期盤踞于緬甸北部,并從國內糾集大量人員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據了解,該犯罪集團成員利用網絡聊天軟件添加被害人為好友后,誘使被害人到“TNT國際娛樂”“鼎吉國際”“紅璽國際”等平臺進行賭博,之后通過后臺操控的方式,先讓被害人獲取蠅頭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將被害人資金轉入犯罪集團控制的銀行賬戶。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謝某浩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051萬余元,陳某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997萬余元。
2018年間,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謝某浩處理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仍數次使用他人多張銀行卡幫助謝某浩轉賬,共轉移詐騙資金人民幣907萬余元。
在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方面,人民法院堅持“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衍生犯罪,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注重追贓挽損,盡最大努力為受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最高法表示,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非法偷渡至境外成立詐騙集團,從境內招募人員作案,詐騙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二人均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對謝某浩、陳某旺以偷越國(邊)境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并科處相應的罰金刑。同時全力追贓挽損,持續追繳涉詐資金,已向查實的被騙群眾發還人民幣323萬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騙群眾的經濟損失。
據悉,本案經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謝某浩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對被告人陳某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打擊“精騙”,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量身定制”的“精騙”催生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關聯犯罪。當下,逐漸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轉手倒賣、下游詐騙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產業鏈,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電信網絡詐騙需要全鏈條、全方位予以打擊。其中,不斷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關聯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案例八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是一起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并將信息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傭被告人潘某輝、潘某興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雙陽街道一小區內從事非法買賣微信注冊信息活動。經查,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共計買入微信注冊信息1548條,賣出1214條,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三人買賣的微信注冊信息中,有1335條包含手機號碼信息、有639條綁定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姓名。
最高法表示,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大量非法獲取包含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及手機號的微信注冊信息,并在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高發地區的微信群內發布廣告進行售賣,售出的部分信息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構成“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三人定罪處罰,同時,綜合考慮三人對下游詐騙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從重處罰,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從源頭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態勢。
據悉,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對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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