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8日電 證監會網站8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研究制定《關于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管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規定》共16條,主要內容包括: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證券交易傭金費率;降低證券交易傭金分配比例上限;強化公募基金證券交易傭金分配行為監管;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傭金年度匯總支出情況的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
明確證券交易傭金費率水平。
一是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證券交易傭金費率,其中被動股票型基金產品不得通過證券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等費用,且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水平;其他類型基金產品通過證券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費用的,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水平的兩倍。二是明確平均傭金費率水平的發布機制。由證券業協會根據行業交易傭金費率變化情況定期測算,行業機構在規定期限內相應調整。
降低證券交易傭金分配比例上限。
一是對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不足10億元的管理人,維持傭金分配比例上限30%;對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超過10億元的管理人,將傭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調降至15%。二是明確券商交易模式和租用交易單元模式并存情形下交易傭金分配比例要求。
強化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內部制度要求。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選擇、協議簽訂、服務評價、交易傭金分配等管理制度,嚴禁將證券公司選擇、交易單元租用、交易傭金分配等與基金銷售規模、保有規模掛鉤,嚴禁以任何形式向證券公司承諾基金證券交易量及傭金或利用交易傭金與證券公司進行利益交換,嚴禁使用交易傭金向第三方轉移支付費用。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將全面加強交易行為監管,對相關違規行為從嚴從重問責。二是強化證券公司研究能力建設,優化證券公司基金銷售業務考核激勵機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機制,切實有效防范基金銷售與證券交易、研究服務等業務的利益沖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嚴禁將基金證券交易量、交易傭金直接或間接作為銷售部門、分支機構、基金銷售人員的考核指標。三是壓實基金托管人職責,強化外部監督制約。
另外,明確基金管理人層面信息披露內容和要求。新增基金管理人層面整體交易傭金費率水平和分配情況披露要求,相關披露模板由基金業協會另行發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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