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承諾的“高額分紅”沒有著落,離職后卻背負12萬元債務?本期案例關注高額分紅。
小錢是一名月收入約2萬元的資深理發師。某天,某美業公司準備投資200萬元新開美發店,邀請小錢加入,固定工資1萬元,如若入股12萬元,每月分紅約2萬元,月收入可以達到3萬元。
小錢財力有限無力入股,美業公司則表示借錢給他入股。于是,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無利息,每月還6000元,從分紅中扣減,但如果離職,則需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
同時,雙方還簽了《合作投資經營協議書》,約定美業公司出資188萬元,占94%股份,小錢出資12萬元,占6%股份,小錢持股期間為公司員工,如離職,相關收益歸美發店所有,還應支付出資金額2倍的違約金。
當天,美業公司給小錢轉賬12萬元,十幾分鐘后,小錢又將這筆錢轉給公司法人及股東林某,備注“入股款”。
然而,小錢上班后每月只收到工資1萬元,并沒獲得承諾的分紅,也不允許過問美發店的經營情況,于是三個月后提出辭職,美業公司同意。
兩年后,小錢還完了借款,后認為該公司制造“求職陷阱”,引誘入股,又剝奪他的知情權和分紅權,使他被迫離職還背負債務,故起訴請求判令:美業公司返還投資款12萬元,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另查明,美業公司分別與曾某等4人簽訂《合作投資經營協議書》,均約定總投資200萬元,除上述人員所占投資比例外,由美業公司占有剩余投資比例。
地點: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結果:美業公司與小錢等5人簽訂的《合作投資經營協議書》均將投資人身份與員工身份捆綁,一旦離職,不僅沒有收益,還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有限制勞動者離職自由之嫌,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鑒于協議約定員工離職與實際投資人身份喪失掛鉤,故應認定小錢不再擔任實際投資人。
離職時,美業公司應對美發店進行清算并根據盈虧情況與小錢結算。美業公司要求小錢將投資款轉至林某名下賬戶,不能證明這筆錢實際用于發廊運營。
因此,小錢要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海珠法院一審判決美業公司向小錢返還投資款12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美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本案中,美業公司以高額分紅誘使員工入股,將投資人與員工身份捆綁,設立嚴苛的退股責任,目的在于規避經營風險,免費使用員工投資款,低價使用勞動力。
很多勞動者囿于維權能力不足,為避免支付高額違約金,無奈選擇長期低價提供勞動。部分勞動者雖成功離職,但卻背負了十幾萬元的債務,生活陷入困頓。法官提醒,勞動者要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盲目做“老板夢”,謹防“求職陷阱”。遇到“求職陷阱”,要敢于循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深圳政法 董廣緒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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