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11日電 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大亞圣象下發關注函。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關注函指出,2023年12月30日,大亞圣象披露《關于投資新建鋁板帶和電池箔項目的公告》稱,計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投資新建年產12萬噸厚度低于0.5mm鋁板帶和4萬噸電池箔項目,項目總投資約21.4億元,建設周期為20個月。項目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項目投產后,大亞圣象控股股東大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集團”)可能向公司采購鋁板帶從而構成關聯交易,且大亞集團經營的電池箔業務與公司構成同業競爭。
關注函提到,大亞圣象主營業務為木地板和人造板的生產和銷售,鋁板帶和電池箔項目與公司主營業務無相關性。2023年三季度報告顯示公司貨幣資金余額為24.95億元,本次項目總投資達21.4億元。
對此,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大亞圣象說明兩方面事項:
一是要求大亞圣象結合鋁板帶和電池箔相關技術壁壘、競爭格局、在建產能、下游需求等整體市場情況,公司對于上述項目人員、技術和客戶儲備情況,以及上述項目是否涉及行政審批及進展情況,補充說明大亞圣象對于跨行業大額投資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資決策是否審慎,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是否存在炒概念、蹭熱點的情形。
二是結合流動性情況、現金流狀況和資金周轉情況補充說明本次大額投資是否對大亞圣象主營業務開展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2023年12月修訂)》第4.2.6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與公司的同業競爭。對此,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大亞圣象補充說明本次投資事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結合上述問題,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要求大亞圣象董事說明針對本次投資事項是否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是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2023年12月修訂)》 第3.3.8條“董事會在審議重大投資事項時,董事應當認真分析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投資前景,充分關注投資項目是否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相關、資金來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資風險是否可控以及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官網信息顯示,大亞圣象創建于1999年,主業為人造板、地板,公司股票于1999年6月3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業績方面,大亞圣象2023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收44.58億元,同比下降15.59%;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44億元,同比下降24.59%。
二級市場方面,大亞圣象1月11日收漲0.25%報8.08元/股,總市值44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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