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財務公司成資金占用通道
證券時報記者 蘇龍飛
業內普遍認為,之所以會大范圍地出現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高比例存放于財務公司、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與貸款失衡的情況,核心在于自律性約束無效,而強制性約束不足。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柳建華說,財務公司大量吸納了上市公司的資金,存在資金占用的風險。“這就涉及兩方面的監管,一是財務公司本身要好好經營,畢竟是類金融企業;二是集團層面要強化合規,眼睛不要老盯著上市公司的錢。”
如何避免財務公司成為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通道?多位學者指出,除了強制要求及時、如實披露雙方關聯交易之外,還需對交易的規模、比例等方面進行明確限制。
上海交大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陳欣說,上市公司的資金跟大股東的資金,在原則上要分離,把大量資金存放在財務公司不是分離的體現,“政策優化上,證監會可以出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存的現金不能超過一定比例,比如1/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會計學院院長余鵬翼看法類似:“如果沒有比例限制,大股東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可以任意妄為。”
據了解,證監會曾制定了《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規范運作的文件》,該文件有三個核心的規定:第一,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經審計的總資產金額的5%;第二,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不超過自身貨幣資金總額的50%;第三,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占其銀行存款總額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從集團財務公司取得的貸款占上市公司貸款總額的比例。
不過據了解,該文件目前只適用于申報IPO的擬上市公司。比如,某公司在申報IPO時被監管問及,是否持續滿足《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規范運作的文件》相關規定。申報材料顯示,2019年該公司超過90%的貨幣資金存放于集團財務公司,并且占公司總資產超過20%。之后公司進行整改,大幅降低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并于2021年完全取出存款并注銷賬戶,以達到合規要求。
可見,監管部門在限制上市公司在集團財務公司存款的額度方面,已有系統性的強制規定。如能將該文件的適用范圍從申報IPO的公司,擴大到存量上市公司,即可將此關聯交易的風險隱患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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