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比較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有三十天,通常是在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后,過了冷靜期,雙方再去申領離婚證,所以離婚冷靜期是在領離婚證之前。
離婚冷靜期是在簽署離婚協議書后嗎是的。
一般情況下是離婚協議在冷靜期之前簽好的。離婚冷靜期,是指立法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下,為避免夫妻當事人輕率離婚,而在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后一定時間內撤回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在司法實踐中,協議離婚不是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即可,必須要到婚姻登記機構領離婚證,在最新的法律制度當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到期后雙方仍然堅持離婚的,工作人員才能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是在辦理離婚證以前嗎是的。
離婚冷靜期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我國《民法典》對以往的協議離婚作出了變更,現在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的除了需前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以外,還應當依法度過三十日的冷靜期后才可以拿到離婚證。這是一個全新的法律制度,是為了避免出現夫妻雙方因一時沖動而任性離婚的情況。
離婚的一般流程1、申請:提交《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可申請撤回,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6、提醒注意: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見,新規實行后,協議離婚成功的話,程序需31到60日。如果離婚冷靜期間一方不同意離婚,通過協議離婚則離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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