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這樣規定進一步突出了法治的保障作用。
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隨后,法律草案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從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情況看,各方面對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高度認同,對草案充分肯定,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和舉措上升為法律規范,對于全社會穩定預期、振奮信心、凝聚力量,激發民營經濟發展動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發揮民營經濟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盡快審議出臺。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企業、社會公眾提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建議進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對此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一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二是,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三是,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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