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資金注冊、核準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批復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的關于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換股吸收合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并募集配套資金的審核意見及你們報送的相關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4號)、《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8號)、《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等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國泰君安以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證券的注冊申請。
二、同意國泰君安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100億元的注冊申請。
三、核準國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證券。吸收合并完成后,海通證券依法解散,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變更為國泰君安分支機構。
四、核準國泰君安成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富通基金)主要股東;核準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際集團)成為海富通基金實際控制人;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51%)無異議。
五、核準國泰君安成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國基金)主要股東;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富國基金14,443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27.775%)無異議。
六、核準國泰君安成為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期貨)主要股東;核準上海國際集團成為海通期貨實際控制人;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海通期貨1,083,101,687股股份(占注冊股本比例83.22%)無異議。
七、國泰君安本次發行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證券并募集配套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申請文件進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本次發行股份的相關手續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國泰君安與海通證券應當有序推進吸收合并工作,落實相關業務、客戶及員工銜接安置方案,確??蛻艉戏嘁娌皇軗p害,妥善安置員工,維護社會穩定。
九、國泰君安應當按照報送我會的初步整合方案確定的方向,在1年內制定并上報具體整合方案,明確時間表,妥善有序推進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國泰君安應當切實做好與海通證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嚴格規范關聯交易,嚴防利益沖突和輸送風險。
十、國泰君安應當根據本批復修改公司章程,并將變更后的公司章程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十一、海通期貨應當督促國泰君安、上海國際集團按照向我會報送的方案,在承諾時限內穩妥有序完成海通期貨、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的整合工作。
十二、國泰君安本次發行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證券并募集配套資金注冊批復自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海通證券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工作,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國泰君安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工作。
十三、海通證券解散后,應當向我會上交《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國泰君安、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應當自換領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我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十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國泰君安應當督促相關境外子公司遵守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合規審慎經營,接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
十五、你們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生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項或遇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我會、相關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中國證監會
2025年1月17日
(來源: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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