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5日電 浙江證監局14日披露《關于對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證監局指出,經查,截至2023年5月16日,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持有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商銀行)約13.47億股股份,占浙商銀行總股本的6.33%,為浙商銀行時任大股東。2023年5月17日,浙商銀行披露《關于股東股份司法拍賣執行裁定的公告》,稱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裁定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浙商銀行股份已被司法拍賣。2023年5月30日,浙商銀行披露《關于股東司法拍賣股份完成過戶的公告》,稱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上述被拍賣的股份已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浙商銀行股份。針對上述股份變動事項,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至今未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浙江證監局表示,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九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13日,上交所就上述違規行為對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天眼查App顯示,旅行者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廣東省深圳市,是一家以從事汽車制造業為主的企業,經營范圍包括汽車(含小轎車)、機電設備、百貨、金屬材料、建筑材料的銷售等。(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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