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5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15日消息,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 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提到,各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有關要求,持續優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科學認定內部控制缺陷,強化內部控制缺陷整改,促進公司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評價,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通知指出,各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1號――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一般規定》(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公告〔2014〕1號)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目前尚未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的創業板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應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報開始,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通知明確,擬上市企業應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為審計截止日的申報材料開始,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已經在審的擬上市企業,應于更新2024年年報材料時提供上述材料。
通知要求,通過發行上市審核并于本通知發布當年上市的公司,最遲應在披露上市后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通過發行上市審核并于本通知發布次年上市的公司,應在披露上市當年度的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通知提到,因進行破產重整、重組上市或重大資產重組,無法按照規定時間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在相關交易完成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通知要求,注冊會計師應嚴格遵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財會〔2010〕11號文件附件3)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會協〔2011〕66號)等相關規范要求對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施審計,勤勉盡責,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建設和實施情況,綜合判斷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提高內部控制審計質量。同時,關注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情況,督促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提升內部治理水平。
據悉,該通知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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