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2月23日電 因配偶短線交易,慈星股份董事宋甲甲被寧波證監局警示、收到深交所監管函。
短線交易虧損5.68萬元
慈星股份23日盤后公告,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宋甲甲出具的《關于本人親屬短線交易的情況及致歉說明》,獲悉其配偶莫亞男于2023年8月2日買入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2日賣出公司股票,構成短線交易。
慈星股份公告截圖
據公告,2023年8月2日,莫亞男以7.39元/股買入2萬股慈星股份股票,交易金額14.78萬元;2024年2月2日,以4.55元/股賣出2萬股慈星股份股票,交易金額9.10萬元。短線交易虧損5.68萬元,不存在應上繳短線交易收益的情形。
慈星股份表示,經核實,本次事件系莫亞男未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前期短線交易的宣導沒有學習到位,亦未就買賣股票事項征詢宋甲甲本人的意見,為莫亞男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的個人獨立判斷而作出的決定。本次短線交易事項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謀求利益的情形。
莫亞男已深刻認識到本次事項的嚴重性,對本次短線交易造成的不良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并將在今后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在證券交易中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保證此類情況不再發生。宋甲甲對于未能及時盡到提醒、督促義務深表自責,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承諾以后將進一步學習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督促親屬執行到位,保證此類情況不再發生。
寧波證監局、深交所出手
慈星股份23日盤后還公告,宋甲甲于近期收到寧波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宋甲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波證監局指出,上述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鑒于上述行為情節較為輕微,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局決定對宋甲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日,深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宋甲甲的監管函》指出,宋甲甲作為公司董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規交易慈星股份股票,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2023年12月修訂)》第4.1.12條的規定。
據公開資料,慈星股份主要從事針織機械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二級市場上,慈星股份23日收漲4.38%報5.24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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