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5日電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15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彌補了養老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監管規定的制度短板。《辦法》的發布,有利于增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針對性、有效性,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機構聚焦主業,更好參與和服務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辦法》分為總則、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
其中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成為養老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即持有公司股權1/3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辦法》答記者問指出,養老保險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養老錢”,應當始終堅守穩健經營、規范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要求,在資本管理、考核機制、業務范圍、風險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專門規定。
比如,根據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同類型業務,逐級提高注冊資本要求,增強公司風險抵御能力,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資本補充機制;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商業養老保險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為提高風險控制有效性,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定期開展內外部審計等。
針對加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辦法》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明確養老保險公司不同類型業務之間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均按照關聯交易監管。
三是防范投資集中度風險,要求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法人主體,應符合監管要求,并細化了投資集中度監測要求。
四是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對不同類型業務分別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類型業務資金混同管理,明確不同類型業務投資管理人員隔離要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監管部門將始終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辦法》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公司監管,做好養老金融這篇大文章。
一是推動養老保險公司聚焦主業轉型發展,在深化我國養老金融市場改革,豐富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二是督促養老保險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平穩推進并完成各項整改工作。
三是規范養老保險公司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推動切實改善經營管理。
四是加強養老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督檢查,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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