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撮合并購連軸轉 欲成潮流尚待多因素催化
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隨著首發(IPO)放緩,并購重組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另一重要工具,重回“聚光燈”下。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近期,包括證券公司在內越來越多的中介機構發起并購撮合,或召集上市公司、創投機構等研判政策,或開展并購培訓。
多家券商并購業務人士也向記者表示,并購意向和線索確有增加,但實際落地取決于并購交易本身的復雜程度。而整體并購市場能否加速回暖還要看產業發展邏輯、監管政策刺激、二級估值等因素。有投行人士稱,當前并購市場信息魚龍混雜,還有的“端著醋找餃子”。
盡管如此,業內仍然普遍看好今年并購重組發展趨勢。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期待更多利好政策落地。
中介機構
忙于撮合資源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過去一周至少有3家券商在不同城市舉辦并購重組論壇或沙龍,各方邀請上市公司、創投機構、政府部門等,圍繞并購重組路徑、出海收購、服務方案等話題展開交流。
一位華北中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過去一周公司面向客戶開展有關并購重組的公開課,講解法規演變與最新動向、審核要點等。
除券商外,來自其他中介機構、咨詢公司舉辦的并購交流會更是不勝枚舉。并購重組已是資本市場當前熱議的話題之一。
華泰聯合證券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市場各方對并購重組反應積極。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全球并購業務負責人陳潔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稱,自證監會去年“827新政”出臺后,并購市場逐步升溫,企業對并購的關注度明顯提高,買賣雙方積極性和交易意向活躍度均有實質性提升。
不過,一位華南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當前并購市場魚龍混雜,中介機構、財務顧問積極性很高,撮合意愿很強,更有的簡單粗暴“拉郎配”;上市公司和標的方也人心浮動。該人士也強調,當前看似熱鬧,但據其接觸下來,實際上靠譜的交易并不多。
一家頭部券商并購人士向記者表示,近期并購交易的信息和線索確有增多,但轉化為交易公告以及后續落地、交割等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
并購潮仍待催化因素
從數據上看,并購重組熱度尚未到“火爆”程度。多位受訪人士認為,并購重組的核心驅動因素來自多方面。
證券時報記者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4月19日)共有1289家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并購事件(統計口徑含對外投資、股權拍賣、增資等),不及去年同期的1475家。
中信建投證券董事總經理、投行委并購部負責人張鐘偉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并購市場并不會簡單因為IPO節奏收緊而被動回升,而是隨著國家政策刺激、市場經濟環境變化,跟隨產業發展的邏輯逐步實現復蘇。
中金公司陳潔也有相似觀點,認為并購浪潮與產業發展需求密不可分,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將進入追求質量和效率的整合期。
陳潔還補充談到,監管政策的支持對于并購重組市場的發展也很重要,近年來監管積極推動并激發并購市場活力,例如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優化重組上市監管要求,推出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等舉措。此外,并購市場的進一步活躍也需要宏觀環境、貨幣政策、專業人才儲備等外部因素的支持。
除產業發展邏輯、監管刺激政策外,二級市場溫度亦影響著并購交易活躍度。
國金證券投行人士表示,自“827新政”以來,僅從上市公司公告數量與上年同期對比來看,并購市場的活躍度并沒有出現明顯的提升。該人士分析,股市低迷導致上市公司從事重大資產重組的意愿不足;潛在標的公司由于估值過高,出售意愿較低等。
前述頭部券商并購人士也向記者表示,在上市公司看來,盡管當前市場是估值的相對低點,但不是風險充分釋放的時間點,所以上市公司呈現的收購資產意愿比較一般。
機構建言
釋放產業并購活力
新“國九條”發布后,監管部門未來如何加大并購重組改革力度,活躍并購重組市場,受到各方關注。
4月12日滬深交易所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加大對重組上市的監管力度,削減“殼資源”價值,同時完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提升審核效率。
國金證券投行人士建議,未來還可以從五個方面優化制度安排,比如提升對非“重組上市”等產業并購項目審核的包容性;堅持依法審核,對并購重組業績承諾要求區別對待;提高審核效率,優化并購重組日常問詢與審核問詢;增加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底價彈性;進一步延長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
近期,市場對“監管能否支持反向購買小市值公司”熱烈討論。“并購女王”劉曉丹的創業公司晨壹投資在近期撰文稱,亟需設置更加精細化的監管標準,精準打擊借殼上市,同時釋放產業并購活力。其一,進一步按照交易目的和形式刻畫“借殼”,上下游或同業收購且不涉及上市資產置出的產業并購不再認定為借殼上市。其二,對于規模較大構成反向收購的產業并購,尊重其商業整合邏輯,合規要求和IPO一致,但商業要求和財務指標,考慮到和存量有協同,應該靈活把握,不宜機械僵化要求。
聯儲證券投行并購團隊也有相似觀點,建議監管部門明確“借殼上市”的“差異性監管紅線”,如果重組標的與上市公司具有產業協同性,則即使該重組標的相關指標規模超過上市公司現有指標的100%,只要符合IPO規定的法定標準應給予放行,否則可認定為規避IPO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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