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法)第七章詳細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學前教育在安全管理、收費管理、經費預算、督導問責、質量評估、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管責任,為解決實踐中辦園不規范、安全事故頻發、收費不合理、保教質量不高、信息公開不及時等突出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于進一步提升辦園水平、促進幼兒園管理更加規范化,推動實現我國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的目標。
一、重視幼兒園安全保衛,構建風險防控體系
安全是學前教育的基礎防線,關系到億萬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截至2023年底,全國共有各級各類學校49.83萬所,其中幼兒園共27.44萬所,數量占比已超50%。幼兒園安全問題尤其受到全社會廣泛關注。加強政府對幼兒園安全的監管,確保辦園安全,是構建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基本要求。
學前教育法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幼兒園安全監管職責作出詳細規定。一方面,重視幼兒園內部安全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安全保衛的監督指導,督促幼兒園加強安全風險防范建設。幼兒園既要建立健全完備的安全管理和責任制度體系,依照相關標準配足安保人員,對火災等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排查和消除,又要構建全覆蓋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針對緊急突發事件具有相應的風險評估能力和預警行動方案,避免出現在園兒童遭受侵害、疑似受到侵害等危險狀況。另一方面,加強幼兒園周邊安全風險防范。明令禁止在幼兒園周邊區域建設或設置有危險、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設施設備;做好幼兒園周邊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營造安全、穩定的周邊環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學前教育安全監管責任,形成聯防聯控有效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集中整治,守住安全底線,確保幼兒園安全運轉。
二、規范收費和經費使用,突出教育公益普惠
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管力度,這是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性的內在要求。學前教育法第六十八條圍繞收費標準和收費監管兩方面對各級政府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一,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并建立定期調整機制”。據此,相關省市人民政府應充分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公辦園收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園最高收費限價。這有助于改變長期以來公辦園收費過低、普惠性民辦園收費不規范的局面。其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管,必要時可以對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營利性民辦幼兒園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做好非營利性民辦園收費的監管工作,有助于解決不規范收費亂象,防止其以非營利性之名行營利之實,防止出現過度逐利行為。
對幼兒園收取費用使用的管理同樣需要立法予以規范,這是有效遏制幼兒園收費亂象,穩定學前教育收費水平的需要。學前教育法第六十九條就幼兒園收費的使用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一方面,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促進教職工發展和改善辦園條件”,特別強調學前兒童伙食費需專款專用。另一方面,幼兒園應“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當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發生變動時,幼兒園應及時更新其收費項目清單,以實現學前教育收費管理的動態化、規范化。此外,該條還明確列出禁止幼兒園亂收費的情形,包括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學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內容。
三、強化預算和財務管理,完善審計監督制度
在學前教育的國家財政投入整體呈增長趨勢下,應當立法明確經費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健全幼兒園財務管理制度,防止產生經費濫用、挪用等問題。
學前教育法第七十條對幼兒園提出要求,一是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對教育經費做到嚴格管理、合理使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二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財務公開,依法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三是特別要求民辦幼兒園每年應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一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首先,應建立健全學前教育經費預算管理制度,以監審、監控、監督為著力點,健全預算審核機制,加強預算執行事中監控和預決算事后監督。其次,還需健全完善學前教育經費審計監督制度。各省市審計廳和審計局應著力提高審計質量,強化審計結果運用,推進經濟責任審計黨政同責同審,實現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此外,該條還具體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向幼兒園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等。
四、推進政府督導和評估,提高保育教育質量
為促進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應敦促教育督導機構加強學前教育工作督導,督促教育行政部門加快建立教育評價制度,健全質量評估體系。
在督導問責方面,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三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作出要求。一方面,要求對學前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保育教育質量等方面進行督導。以落實立德樹人成效為督導評估根本標準,督導范圍應涵蓋招生收費、內部管理、隊伍建設、膳食管理、安全防護、衛生保健等方面。教育督導部門可以采取現場觀察、問卷調查、座談訪談、資料查閱和數據統計等方式開展對幼兒園的督導評估工作。另一方面,應根據各幼兒園督導實際情況形成相應的督導報告,定期向社會公開,并將其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在質量評估方面,學前教育法第七十四條對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要求。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而言,應當制定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評估內容可圍繞辦園方向、保育與安全、教育過程、環境創設、教師隊伍等方面展開,將黨建工作、衛生保健、家園共育、空間設施、師德師風等作為關鍵指標,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牽頭、部門協同、多方參與的評估實施機制,由督學、學前教育行政人員、教研人員、園長、骨干教師等組成專業化評估隊伍,以提升幼兒園辦園水平和保育教育質量。于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而言,應當完善幼兒園質量評估標準,健全幼兒園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將各類幼兒園納入質量評估范疇,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以安徽省為例,教育廳印發《安徽省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自評指導手冊》,明確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具體標準,增強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的操作性,旨在通過完善評估內容、突出評估重點、改進評估方式,充分發揮評估的引導、診斷、改進和激勵功能,以切實扭轉“重結果輕過程、重硬件輕內涵、重他評輕自評”等傾向,樹立科學評價導向,推動構建科學保育教育體系,引導辦好每一所幼兒園。
此外,做好信息備案與公示是實現規范辦園的有力保障。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幼兒園基本信息備案及公示制度,借助互聯網等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政府財政經費投入、幼兒園規劃舉辦等情況,以及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招生、經費收支、收費標準、保育教育質量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安徽大學教授 程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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