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2024年的“1號罰單”,“50后”謝某娣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處罰。
罰單顯示,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元。依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
借用他人賬戶巨額交易35.77億元
據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間,謝某娣共借用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體如下:
“胡某琴”證券賬戶,2006年7月7日開立于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張某”證券賬戶,2019年10月15日開立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尤某珍”證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開立于首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尤某珍”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姚某鳴”證券賬戶,2020年5月27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姚某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趙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1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趙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0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借用他人賬戶屬違法行為
能不能借他人(包括親屬)股票賬戶炒股?監管明確:不能。
廣東證監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并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針對謝某娣提出的申辯理由,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并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我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親屬也不得借用證券賬戶
2023年11月21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李鵬臻違反規定,借用多名親屬賬戶炒股,被證監會頂格處罰50萬元。
彼時,李鵬臻申辯稱,本案是親屬之間證券賬戶借用關系,不是社會上有償出借賬戶、非法配資并出借賬戶等惡劣違法行為,危害性極小、情節相對輕微,不宜實施頂格處罰。
證監會回應稱,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相應行為是否發生于親屬之間、距《證券法》施行日期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均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此外,將自己股票賬戶借給上述案例中李鵬臻使用的李某豐,也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據悉,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首次對借用股票賬戶行為實施頂格處罰。同時,也明確了即便是親屬,也不得借用股票賬戶。
據了解,以往多是證券從業人員違規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炒股,或是代客理財受罰比較多。如今,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也開始收到相關罰單。
青島證監局表示,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卷入民事糾紛,蒙受財產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
來源:綜合廣東證監局、中國基金報
本文鏈接:女子借5個賬戶巨額交易超35億元 廣東證監局開罰單http://m.lensthegame.com/show-1-5606-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
上一篇: 廣東“回南天”又來了,冷空氣將來救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