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林故意殺人、強奸一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二審對被告人陳林所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所犯強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陳林和其朋友飲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途中遇到被害人閆某在路邊玩手機,遂將閆某誘騙上車并帶至偏僻地段,先后兩次欲強奸閆某均未得逞,閆某為躲避侵害掉入水塘中,陳林因害怕閆某逃脫后報警,遂折斷水塘邊的小樹用樹桿多次敲打閆某身體不讓其上岸,致使閆某溺水死亡。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陳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決定對陳林限制減刑。宣判后,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為被告人陳林指定了辯護律師,依法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庭審中,出庭檢察員充分闡述了抗訴理由,發表了出庭意見,并出示了新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圍繞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罪是否準確、原判量刑是否適當等進行了充分辯論。被告人陳林作了最后陳述。整個審理過程充分保障了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審證據及檢察機關二審出示的新證據,原審被告人陳林故意殺人、強奸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陳林對深夜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心生歹念,意圖調戲,被朋友勸阻后仍不放棄,又返回將被害人誘騙至偏僻樹林處,以扼頸等暴力手段實施強奸;第一次強奸未能得逞后,又挾持被害人至更偏僻的水塘邊,繼續以扼頸手段實施強奸,并對趁機逃跑的被害人窮追不舍,致被害人因躲避侵害而掉入水塘中。陳林因恐怕罪行敗露而產生殺人滅口的念頭,使用樹桿敲打被害人身體致其溺亡。陳林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極為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認罪認罰情節,但結合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改判。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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