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7日電 題:日本汽車三巨頭擬合并,反壟斷監管會成攔路虎嗎?
作者 葉涵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近日,日本汽車制造商本田汽車公司和日產汽車公司在東京共同宣布,本田、日產和三菱汽車三方已簽署諒解備忘錄,本田與日產將正式開啟合并談判,三菱汽車公司將就參與合并事宜進行探討。該合并計劃引發全球廣泛關注,如果合并順利完成,這或將催生全球第三大汽車制造商。
然而,這樣一筆橫跨多個司法轄區的大型合并交易,卻懸著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各國反壟斷機構的態度,或成為該合并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之一。
多司法轄區審查帶來復雜關系
通常來說,和大眾理解的企業僅受本國法律監管的常識不同,按照各國反壟斷審查“長臂管轄”原則,大規模跨國企業合并,往往可能涉及多個司法轄區的反壟斷監管,因此不僅要判斷交易是否需要在本國境內進行反壟斷申報,還需要判斷是否需要在境外司法轄區進行申報。
反壟斷法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市場競爭,因此需要設置反壟斷申報審查制度,防止企業通過并購加強市場力量后損害消費者利益或削弱市場競爭。具體而言,反壟斷監管機構的關注重點問題包括:交易對相關市場結構、產品價格、產品供應、創新的影響等。
本田、日產和三菱這次的擬議交易規模較大,并且三家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汽車制造領域業務廣泛,業務之間關系復雜,可能包括橫向的重疊關系,縱向上下游關系或者相鄰業務。這種規模較大、業務關系復雜的交易通常會引發監管機構的密切關注。
在國際反壟斷實踐中,不同司法轄區的申報標準存在差異。以中國、美國和歐盟為例,我國與歐盟均采用營業額作為申報判斷標準,而美國同時參考交易規模與交易方的營業額或資產規模這兩個指標。
由于本田、日產和三菱均有跨國業務,并且規模較大,因此可能在多個司法轄區達到申報標準并需要進行申報,這將使此次交易的審查變得更加復雜。
首先,交易方需要在設計交易協議時考慮在多個司法轄區取得審批所需時間,從而避免在交割日前無法取得審批的情況。例如,歐盟的反壟斷申報應充分考慮預申報階段可能占用的時間,美國的反壟斷申報也應妥善預備二次信息要求可能導致審查時間的延長。
其次,各國反壟斷審查機構之間存在合作關系,因此負責申報的各團隊需要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在避免重復收集材料的同時,保障向各國審查機構提交材料的一致性,以避免材料沖突影響審查的順利進展乃至導致相應法律責任。
全球監管與行業重塑下的多重挑戰
在全球經濟動蕩的背景下,各國監管標準的“松緊度”,也成為大規??鐕髽I合并成敗的重要變量之一。
例如,美國對外國企業在其市場投資并購和運營上一直采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態度,尤其在涉及高科技領域時。雖然本田、日產和三菱主要集中于傳統汽車制造,但隨著電動車市場的重要性持續上升,技術競爭的敏感性已經成為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之一。這意味著即便是傳統制造業的并購,也可能會因其對技術創新的潛在影響而引發嚴格審查。而歐盟市場的競爭監管也需高度重視。歐盟對合并交易的反壟斷審查通常更注重市場結構、歐盟統一市場的競爭和消費者權益。在此前的多個案例中,歐盟委員會多次要求企業作出重大讓步,附加限制性條件,包括剝離業務或改變商業策略,以獲得交易批準。
在這一復雜背景下,企業的合規準備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企業需要盡早評估多司法轄區的合并反壟斷申報義務,確保合規流程順利進行;另一方面,企業還需在合并過程中關注非反壟斷領域的潛在監管問題,例如外商投資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在美國和歐盟,涉及關鍵行業或關鍵技術的交易可能會面臨額外的國家安全審查要求,而這些審查通常會對交易時間表和商業策略產生顯著影響。
從行業角度來看,這次合并還有可能對全球汽車行業的競爭格局產生深遠影響。新集團一旦形成,將可能對其他競爭對手構成直接威脅,同時可能引發更多企業通過戰略合作或兼并來應對競爭壓力。特別是在電動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這次合并可能加速全球技術和市場的重構。各國監管機構在審查這次合并時,也會考慮平衡“保護市場競爭”和“鼓勵行業創新”之間的關系。
多管齊下破解合并審批難題
如果想要推動此次日本三大汽車巨頭合并交易的順利通過,或需要采取以下多項措施。
首先,日本三大汽車巨頭在談判和交易設計階段,就應該充分考慮各司法轄區反壟斷審查和其他必要的政府監管審查的影響,基于此協調和設計交易的時間線,建立適當的機制避免出現交換敏感信息、搶跑等合規問題,并充分考慮政府監管審查不順利時的應對機制。
其次,三方應全面地收集和整理相關信息,以便在申報過程中盡可能通過扎實的數據論證和競爭影響分析,消減監管機構對于合并交易可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顧慮。
再者,如各國政府認為這個交易確實存在較為重大的競爭顧慮,三方也應及早考慮對策,是否可能通過設計救濟措施,爭取有利條件并早日取得批準。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汽車三巨頭的本次交易,在反壟斷監管下存在一種可能的后果,就是交易雖然獲得了批準,但是需要向一些司法區域作出承諾附加條件,也就是所謂的救濟措施。根據過往的實踐,可以考慮的救濟措施一是結構性的,比如主動剝離業務或資產;二是行為性的,例如在一段時期內承諾保持獨立品牌運營、保持多樣化的產品線、不得漲價、避免搭售產品等。
此外,還需關注技術創新的潛在影響。三家公司在電動車和氫能源技術領域各有優勢,合并后是否會繼續保持研發投入,抑或因資源整合導致創新放緩,這可能是監管機構關注的另一重點。為此,企業可能需要考慮通過設立獨立研發部門或承諾增加研發支出等措施來緩解監管機構的擔憂。(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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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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