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19日電 上交所19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1月修訂)》的通知。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標準》)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紀律處分實施標準》適用于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上交所于2022年1月7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通知》 (上證發〔2022〕11號)同時廢止。
上交所同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1月修訂)》起草說明。
本次修訂,一是落實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總結、評估、完善現行獨立董事違規處理標準,進一步優化獨立董事追責邏輯,體現過罰相當、精準監管;二是體現科創板特殊性,根據科創板紀律處分差異化制度安排,明確科創板特殊違規類型的處理標準;三是大力懲處資金占用,新增資金占用違規中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理標準;四是從嚴打擊財務造假,落實嚴監管、強監管要求,明確財務造假處理標準及相關從重情節。此外,還結合紀律處分實踐,補充、完善了其他紀律處分類型化處理標準。
主要修訂內容方面,一是完善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遵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基本精神,銜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按照權責匹配原則,針對性細化了獨立董事責任認定的考慮因素及從輕、減輕、免除實施紀律處分的情形,補充了不能減免責任的具體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同時,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規定的選任管理、履職保障、履職手段等事項,增加了涉及違規的處理標準,及時追究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規責任。
二是新增科創板公司違規處理標準。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將科創板上市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納入相關監管對象,并重點明確了紅籌企業重大非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違規、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相關信息披露違規、科創屬性相關事項信息披露違規、表決權差異安排違規、違反科創板特別規定的股票買賣行為等處理標準。
三是加大對資金占用的懲處力度。為從嚴打擊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督促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實際償還占用資金,就占用資金巨大拒不償還,嚴重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對組織、指使占用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新增視情形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四是完善典型違規的類案處理標準。其一,結合監管實踐,重點補充了財務造假或舞弊等違規行為的處理標準,并明確了惡性違規公開譴責的處理檔次;其二,總結案例經驗,修訂更新財務資助違規、業績預告違規、未履行承諾違規、股票買賣違規等多項標準;其三,優化完善區分責任時考量的具體情節,如履職過程、履職條件等。(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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