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4月23日電 23日,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汛期市場價格行為的通告。
通告顯示,近期,廣東省中北部市縣多地出現(xiàn)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江河水位快速上漲,且未來強降雨過程將持續(xù),防汛形勢十分嚴峻。為加強汛期市場價格管理,規(guī)范價格行為,確保市場價格秩序穩(wěn)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通告如下:
一、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
二、不得囤積居奇。無正當理由,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fā)生較大波動的重要民生物資。
三、不得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
四、不得串通漲價。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標價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六、不得進行價格欺詐。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虛假標價、虛假折價、虛假減價、低價誘騙高價結算、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價格承諾。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強調,各相關經營主體要對照上述要求,加強價格自律,規(guī)范自身價格行為。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加強市場價格監(jiān)督檢查,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借汛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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