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一次發布會中提到的“警察私自跨省帶走企業家并索取財物”案例引發社會關注。
有人將執法部門“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形容為“遠洋捕撈”,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媒體、專家以及新媒體。雖然這樣的比喻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顯得生動形象,但它同時可能會導致公眾混淆“遠洋捕撈”的實際含義。
“遠洋捕撈”不是貶義詞
作為國家戰略性產業,遠洋漁業是全球各國積極倡導和發展的可持續產業,不僅為人類提供了大量的優質動物蛋白,還為社會創造了眾多就業機會和經濟福利。因此,將“遠洋捕撈”作為貶義詞來描述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是不妥當的。
首先,“遠洋捕撈”與“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在概念上存在本質差異。
“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指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為了追求部門或個人利益,超越自身法定管轄區域進行執法活動。這種行為具有違規性、趨利性、異地性和選擇性執法的特點,具體表現為執法人員或機關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和地域范圍,以及出于部門或個人利益驅動,實行違反法定職責和程序的行為,如追求罰款收入、完成執法指標等。
“遠洋捕撈”則指在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區(EEZ)進行的漁業捕撈活動。這種活動通常發生在距離陸地較遠的海域,受到國際法和各國法律的約束,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規則。遠洋捕撈對一些國家的經濟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提供漁業資源,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
其次,“遠洋捕撈”與“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在行為邏輯上存在顯著差異。
遠洋捕撈是基于科學的資源評估、合理的捕撈規劃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為確保捕撈活動不會導致資源枯竭,從業者需要考慮漁業資源的再生周期、種群數量變化等因素。而違法的異地執法往往是出于私利、權力濫用或錯誤的政績觀等不良動機,肆意跨越法定執法區域,擾亂正常的執法格局。
再次,“遠洋捕撈”和“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在社會影響上存在差異。
合法合規開展的遠洋捕撈活動,對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就業創造以及全球漁業貿易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輔以合理的資源管理,遠洋捕撈有助于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相反,違法的異地執法行為給社會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執法不公現象將引發社會秩序混亂,動搖公民對法治社會的信仰,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
最后,“遠洋捕撈”和“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存在行為主體上的差異。
遠洋捕撈的行為主體通常是經過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漁民或漁業公司,而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的行為主體是政府執法部門或人員,兩者的行為主體和職責完全不同。
正確宣傳十分必要
盡管“遠洋捕撈”和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都涉及跨區域行為,但它們在概念、行為邏輯、社會影響、行為主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使用“遠洋捕撈”作為比喻是不恰當的,可能會誤導民眾對遠洋捕撈行業的看法,對遠洋漁業這一國家戰略性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和海洋權益維護帶來不利影響。
基于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宣傳主管部門協調相關媒體,審慎考慮使用“遠洋捕撈”一詞作為比喻,以避免可能對遠洋漁業行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在發現術語誤用的情況下,及時澄清事實并消除公眾誤解,同時強調媒體在新聞報道中應遵循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
開設專欄或專題節目,邀請專家進行訪談,以正確解釋“遠洋捕撈”等專業術語,確保公眾能夠獲得準確的信息。同時,組織專題報道,積極展示我國遠洋捕撈的合法性及其對經濟發展的積極貢獻。
(作者系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生物資源與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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