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周妙妙 深圳報道
“統籌”的風正在持續沖擊車險市場。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2024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中反饋,“車輛統籌保險”投訴激增。近段時間以來,有大量消費者投訴反映一些“汽車服務公司”以保險公司名義對外銷售“統籌保險”,消費者一旦購買此類“統籌保險”,將面臨多重風險。
從2020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非法商業保險活動分析及對策建議研究》到2022年保險業協會發布風險提示,再到2024年央媒曝光、多地金融監管局發布警示,然而“統籌業務”這把“野火”不僅沒被撲滅,反而有越燒越旺的趨勢。
“車輛統籌是一種原始的保險狀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一位資深車險從業人士了解到,“車輛統籌”本是交通系統內開展的一種非經營性經濟活動,是一種限于運輸企業內部的互助行為。
據悉,這類業務最早誕生于1993年。彼時,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創建交通安全統籌中心,在省交通系統內積累事故理賠專用資金,實行統一調劑和經濟互助,以應付突發性交通事故的發生。2012年,國務院也在《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隨著我國交強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商業車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車輛統籌”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
但近年來這個本限于運輸企業內部的互助活動,卻被社會上一些機構打著“車險”的名義向外違規銷售相關服務。
上述人士表示,根據過去的規定,統籌業務只能在運輸企業內部開展,不能向公眾進行推廣。若對外銷售,按規定相關機構需持保險銷售牌照。因此,統籌對外銷售實際上是違法行為。
值得思考的是,為何這個并不新鮮的“統籌業務”近年來突然“變相”向外兜售,并且屢禁不止、愈演愈烈?
“和車險市場有關系”
記者了解到,“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最開始是圍繞營運貨車、工程車等車輛開展業務,而其誕生的背景是填補市場空缺。
在業內人士眼中,近年來營運貨車、工程車等賠付率較高的車輛是一塊棘手的市場:一邊是險企想盡辦法拒絕承保,一邊是高風險的運營車輛無處投保。
“主要是目前車險的價格機制沒有理順導致的。”上述人士稱,按照現行規定的費率進行承保,保險公司因無法上調價格普遍會虧損,所以想方設法不去承保。
這種情況下,營運貨車等車主在“投保無門”的情況下,轉而向非法機構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這也是監管部門屢次發布風險提示,“統籌”業務卻仍然存在的原因。
與此同時,“統籌業務”也不再局限于貨車業務,開始往更多機動車領域蔓延,例如網約車、新能源車等投保困難的領域。
近年來,新能源車險市場出現了“險企喊虧、車主喊貴”的矛盾局面。另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新能源車險保費幾乎是燃油車的1.8倍。
許多新能源車車主在續保時,也面臨著更高昂的保費支出或被險企拒保。于是,以更低價格吸引車主投保的“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進一步擴大業務范圍。
這些“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也將“網”撒向更多車主,打著保險公司的名號誘導消費者進行投保,套路包括張冠李戴、隱瞞信息等。
譬如,自稱“太保集團”,利用文字游戲誤導消費者認為投保的產品為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或者直接冒充保險公司的代理商;又或在合同簽署前向消費者出示正規的保險合同,付款后實際上簽署的是另一份“統籌合同”等。
而消費者“上鉤”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深圳保險業協會提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保護。保險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公司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具備開展機動車商業險的資質。此類以“××統籌”“××互助”“××聯盟”為名與車主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互助合同不是保險合同,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得到保障。
逃不開的“龐氏騙局”
無論是被動踩坑,還是主動上鉤,車主們以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能幫助其分散風險的“憧憬”正在被無情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投訴的聲音越來越響亮。
在全國12315平臺中,記者發現,針對此類違規對外銷售“統籌業務”的機構的投訴多達上千條,投訴內容涉及經營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不履行國家規定的三包義務等問題。
中消協指出,對于“車輛統籌保險”,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虛假宣傳冒充保險進行銷售。業務員冒充知名保險公司,將“統籌保險”包裝成正規商業保險,消費者付款后才發現保單并非由正規保險公司出具。二是售后理賠難。消費者反映“統籌保險”公司客服電話無人接聽,業務員失聯;出險后不僅只能到指定修理廠,還面臨賠付難等問題。三是退保難。消費者發現問題后要求退款,卻遭遇商家拖延或拒絕。即使合同未生效,消費者提出退款時仍被收取高額手續費。
實際上,這一結果的出現存在必然性。“這類違規統籌業務最終可能會像龐氏騙局一樣暴雷。”上述資深車險人士直言。
在他看來,這類違規從事統籌業務的機構雖然在做和保險一樣的事,但與保險機構最大的不同點在于缺乏資本金。
保險業是一個嚴監管的行業,在風控上對償付能力等有嚴格的要求。與保險公司不同的是,違規開展統籌業務的機構往往沒有資本金,而是用收到的資金進行“賠款”。
“一旦賠付率稍微過一點,這類機構就賠不出去。如果資金的雪球滾不下去了,最終的結局就是爆雷跑路。”他表示。
本質上,車險業務的風險并未發生改變,保險公司面臨部分業務高賠付,這類機構也同樣需要面對。雖然這類機構的運營成本可能比保險公司低,但往往也以更低價格去吸引消費者投保。
在缺乏資本金的前提下,此類業務經營者又因不是持牌保險機構,相關業務缺乏嚴格的償付能力、準備金、消費者保護等監管約束,資金鏈斷裂、“跑路”等失信風險不可忽視。
車險對于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而言都具有重要的風險分散功能,違規“統籌業務”的蔓延對于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不可忽視。
業內人士認為,除了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外,違規統籌業務的出現本質上跟保險市場有關,需要多方抓住“理順價格機制”這條繩索,解決市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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