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記者從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獲悉,總隊通報2023年度旅游市場秩序整治部分典型案例,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懾作用,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警示涉旅市場經營主體和從業人員守法誠信經營,共同營造良好的旅游市場環境,保障旅游市場繁榮有序發展。
案例一: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24日,游客趙某網上購買并參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八達嶺、十三陵”一日游。旅行社在實際行程中安排了兩處購物場所,游客趙某認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后舉報到文化執法部門。經查,北京某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團隊游客在京旅游期間,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擅自指定兩處購物場所。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條規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行社不得強制締約,損害游客的合法權益。廣大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如遇旅行社擅自指定購物場所、強制游客消費的情況,可以拒絕參加,并及時撥打12345投訴舉報。
案例二: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未載明法定事項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10日,游客成某報名參加了由北京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北京三晚四日游”。行程結束后,游客成某因對行程安排不滿以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為由進行舉報。經查,該旅行社與旅游者成某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經營范圍、游覽項目時間等事項。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必須載明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簽約地點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等十四項具體內容。旅游者在報名參團出行前,除了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外,還要認真仔細閱讀合同的具體內容與條款,以保障遇有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三: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5日,總隊執法人員在八達嶺長城景區對北京某旅行社組織接待的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詢問,游客李某稱,未與旅行社簽訂包價旅游合同。后經查實,該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八達嶺長城”一日游中,未征得游客同意代替游客簽訂電子包價旅游合同,屬虛假無效旅游合同。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務必要與旅游者簽訂規范旅游合同,以保證旅游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廣大游客在報名參團時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并在仔細閱讀后簽字確認,付款后一定索要發票或收據,保留消費憑證,以便于事后維權。
案例四: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非國家指定旅游目的地開展境外團隊旅游活動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總隊接到相關部門轉辦涉旅線索,對北京某旅行社涉嫌違規組織旅游活動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實,該旅行社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排領隊組織17名游客赴文旅部公布的非旅游目的地國家進行境外旅游活動。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沒收違法所得113220元,罰款1132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本市旅游企業應密切關注文旅部發布的旅游目的地名單,嚴格按照規定要求依法組織赴境外旅游活動。同時,游客赴境外旅游一定要密切關注我國外交部和文旅部的相關通告,確保自身安全。
案例五: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29日,總隊接到游客晏某舉報稱,其通過網絡報名于2023年8月8日至8月12日參加由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五天四晚來京游。該旅行社在行程前向游客告知“品味京城5天4晚游”產品顯示行程中含有“故宮博物院”,但在實際行程中并未游覽,故游客晏某舉報該社虛假宣傳。經查實,該旅行社在向游客宣傳時稱其具備“專業票務團隊100多人”等,且在行程開始后仍告知游客已約故宮門票,但實際并未預約,構成了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事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沒收違法所得380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近年來,隨著社交和短視頻平臺的迅猛發展,通過拍視頻、直播等方式,成為旅行社線上宣傳引流的主要攬客手段。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部分旅行社作出如“純玩、全程無購物”等承諾,給旅游者造成極高的心理期望。但在實際行程中,通過增加另行付費項目獲利,嚴重干擾市場秩序。廣大游客通過在線平臺直播、短視頻、游記等形式報名參團時,一定要認清地接社資質以及行程安排,慎重交納旅游定金,保障好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六: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案
案情概要: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3日,游客王某通過網絡報名參加了某(北京)旅行社組織的北京五天四晚游。行程結束后,游客王某舉報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經查實,該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和接待。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權,組團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應在簽訂旅游合同或被轉團時,須明確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者如發現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轉讓旅游業務,旅游者在跟團旅游中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應收集保存有關證據,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并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向文化執法部門舉報,以保護旅游者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七:導游進行導游活動中欺騙旅游者消費案
案情概要:2023年7月8日,總隊接到公安機關轉辦涉旅線索,游客王某稱,在京旅游遭到導游黃某詐騙。經查實,2023年7月6日至8日,導游黃某受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委派帶團期間,以幫游客搶訂故宮門票為由(實際上旅行社已為游客成功預訂故宮門票),誘導游客參加自費項目,構成了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旅游者消費的違法事實。導游黃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總隊對導游黃某處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導游黃某的北京某國際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強對委派導游的管理教育,嚴禁導游帶團過程中存在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等損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導游在執業活動中要遵循執業行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尊重游客權利,維護游客利益。廣大游客在行程中遇有導游誘導、脅迫消費的情形,可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并向文化執法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月26日,記者從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獲悉,總隊通報2023年度旅游市場秩序整治部分典型案例,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懾作用,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警示涉旅市場經營主體和從業人員守法誠信經營,共同營造良好的旅游市場環境,保障旅游市場繁榮有序發展。
案例一: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24日,游客趙某網上購買并參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八達嶺、十三陵”一日游。旅行社在實際行程中安排了兩處購物場所,游客趙某認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后舉報到文化執法部門。經查,北京某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團隊游客在京旅游期間,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擅自指定兩處購物場所。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條規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行社不得強制締約,損害游客的合法權益。廣大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如遇旅行社擅自指定購物場所、強制游客消費的情況,可以拒絕參加,并及時撥打12345投訴舉報。
案例二: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未載明法定事項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10日,游客成某報名參加了由北京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北京三晚四日游”。行程結束后,游客成某因對行程安排不滿以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為由進行舉報。經查,該旅行社與旅游者成某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經營范圍、游覽項目時間等事項。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必須載明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簽約地點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等十四項具體內容。旅游者在報名參團出行前,除了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外,還要認真仔細閱讀合同的具體內容與條款,以保障遇有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三: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5日,總隊執法人員在八達嶺長城景區對北京某旅行社組織接待的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詢問,游客李某稱,未與旅行社簽訂包價旅游合同。后經查實,該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八達嶺長城”一日游中,未征得游客同意代替游客簽訂電子包價旅游合同,屬虛假無效旅游合同。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務必要與旅游者簽訂規范旅游合同,以保證旅游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廣大游客在報名參團時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并在仔細閱讀后簽字確認,付款后一定索要發票或收據,保留消費憑證,以便于事后維權。
案例四: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非國家指定旅游目的地開展境外團隊旅游活動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總隊接到相關部門轉辦涉旅線索,對北京某旅行社涉嫌違規組織旅游活動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實,該旅行社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排領隊組織17名游客赴文旅部公布的非旅游目的地國家進行境外旅游活動。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沒收違法所得113220元,罰款1132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本市旅游企業應密切關注文旅部發布的旅游目的地名單,嚴格按照規定要求依法組織赴境外旅游活動。同時,游客赴境外旅游一定要密切關注我國外交部和文旅部的相關通告,確保自身安全。
案例五: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29日,總隊接到游客晏某舉報稱,其通過網絡報名于2023年8月8日至8月12日參加由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五天四晚來京游。該旅行社在行程前向游客告知“品味京城5天4晚游”產品顯示行程中含有“故宮博物院”,但在實際行程中并未游覽,故游客晏某舉報該社虛假宣傳。經查實,該旅行社在向游客宣傳時稱其具備“專業票務團隊100多人”等,且在行程開始后仍告知游客已約故宮門票,但實際并未預約,構成了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事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沒收違法所得380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近年來,隨著社交和短視頻平臺的迅猛發展,通過拍視頻、直播等方式,成為旅行社線上宣傳引流的主要攬客手段。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部分旅行社作出如“純玩、全程無購物”等承諾,給旅游者造成極高的心理期望。但在實際行程中,通過增加另行付費項目獲利,嚴重干擾市場秩序。廣大游客通過在線平臺直播、短視頻、游記等形式報名參團時,一定要認清地接社資質以及行程安排,慎重交納旅游定金,保障好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六: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案
案情概要: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3日,游客王某通過網絡報名參加了某(北京)旅行社組織的北京五天四晚游。行程結束后,游客王某舉報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經查實,該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和接待。該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總隊對該旅行社處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權,組團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應在簽訂旅游合同或被轉團時,須明確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者如發現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轉讓旅游業務,旅游者在跟團旅游中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應收集保存有關證據,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并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向文化執法部門舉報,以保護旅游者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七:導游進行導游活動中欺騙旅游者消費案
案情概要:2023年7月8日,總隊接到公安機關轉辦涉旅線索,游客王某稱,在京旅游遭到導游黃某詐騙。經查實,2023年7月6日至8日,導游黃某受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委派帶團期間,以幫游客搶訂故宮門票為由(實際上旅行社已為游客成功預訂故宮門票),誘導游客參加自費項目,構成了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旅游者消費的違法事實。導游黃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總隊對導游黃某處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導游黃某的北京某國際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強對委派導游的管理教育,嚴禁導游帶團過程中存在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等損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導游在執業活動中要遵循執業行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尊重游客權利,維護游客利益。廣大游客在行程中遇有導游誘導、脅迫消費的情形,可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并向文化執法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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