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通過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給予補助,并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貼。
明確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范圍
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服務對象范圍主要是: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老年父母+殘疾子女”家庭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重度殘疾人納入集中照護范圍。
合理確定集中照護服務和補助標準
各地應按照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和補助標準。
原則上,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額。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補助標準,按照集中照護服務標準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并相應扣除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老年人護理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和殘疾人“兩項補貼”。
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可選擇養老機構并申請集中照護服務補助
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可根據自身情況和個人意愿選擇入住養老機構,并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集中照護服務補助,因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助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停發補助金。
養老機構不得區別對待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
各地民政部門要主動公示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協助有意愿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選擇適合的養老機構。
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不得采取分灶吃飯、分區隔離等做法區別對待收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縣級民政部門要定期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進行績效考核,并結合績效考核結果對養老機構發放績效補貼。
嚴格監督管理 確保資金管理規范和使用高效
民政部、財政部要求,各地要嚴格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管理規范和使用高效,如發現套取騙取、擠占挪用、截留或滯留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并按規定追回相關補助資金。
(總臺央視記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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