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4日電 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報告,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苗小龍被警示。
北京證監局網站截圖
北京證監局網站4日發布關于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苗小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2022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亦未在2023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苗小龍作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苗小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交所監管警示決定截圖
中新經緯注意到,因上述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報告的違規行為,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已遭上交所監管警示。
據天眼查APP,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華泰汽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華泰汽車集團成員,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從事汽車制造業為主的企業。(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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