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4日電 恒寶股份14日盤后公告,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800萬元。
據公告,恒寶股份于2022年9月2日收到證監會對公司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3年12月14日,恒寶股份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恒寶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專網通信業務的實施情況
恒寶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蘇恒寶智能系統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恒寶智能,以下合稱恒寶公司)在恒寶股份前任董事長(已去世)洽談及決策下,自2016年12月起從事隋某力主導的專網通信業務,即“特種通信物聯網業務”,共執行了21個批次,涉及3家客戶和8家供應商。
專網通信業務的供應商和客戶、采購和銷售合同的內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員安排和控制的。恒寶公司不參與貨物運輸過程,在產品交付前后不承擔風險。根據合同約定,恒寶公司向供應商支付100%貨款、客戶向其支付5%貨款作為定金;完成交貨后客戶支付其余95%的貨款。
2019年8月,時任董事長、總裁錢京認為該業務不可控且毛利率低,決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寶公司不再從事該項專網通信業務,前期款項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寶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前述專網通信業務的核心是合同、單據和資金的流轉,實質是以貿易業務為掩飾的資金融通業務,提供融資獲取固定收益。該業務不具備商品購銷業務的商業實質,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要求,不應當對該項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恒寶股份在未充分評估和審慎了解專網通信業務實質的情況下,即將該業務按照銷售和采購合同發生金額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61億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1.74%。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7.43億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43.95%。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99億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6.01%。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5959.03萬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5.66%。
證監會認為,恒寶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錢京作為時任董事長、總裁,全面負責恒寶股份經營管理,對信息披露負有直接責任。未能在履職過程中對專網通信業務執行及業務實質進行全面審慎了解,未及時發現該項業務的異常以及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對恒寶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保證責任,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徐霄凌作為時任恒寶股份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負責恒寶股份財務工作,同時負責專網通信業務合同審核。未能全面審慎了解該項業務實質并進行會計處理,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對恒寶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保證責任,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陳妹妹作為時任恒寶股份董事會秘書、副總裁,是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信息披露負有直接責任。未能全面審慎了解該項業務實質,并且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上簽字,對恒寶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保證責任,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恒寶股份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錢京、徐霄凌、陳妹妹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對恒寶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二、對錢京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三、對徐霄凌、陳妹妹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恒寶股份是一家專注于金融科技、物聯網、數字安全和數字化服務領域的企業,致力于為銀行、通信、政府公共服務部門、防務、交通和先進制造等領域提供金融科技、物聯網和數字安全及數字化服務整套解決方案。
二級市場方面,恒寶股份14日收跌0.24%報8.22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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