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貴州省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施長征,因犯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一審被銅仁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11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此外,2021年12月,施長征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余元的茅臺酒據為己有。施長征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定上交子彈,將369發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2023年8月,施長征被查,2024年1月被開除黨籍。
經查,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
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在購買住房中侵犯集體利益;
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包三產企業、項目招標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來源:長安街知事、“貴州高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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