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24日電 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限定評級結果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辦法》明確,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等五個部分。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個檔次。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為5級。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辦法》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監管評級工作原則上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數據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重大事項,不得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信息和資料。
《辦法》同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限定評級結果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在評級結果運用運用方面,《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
其中,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金融租賃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降低現場檢查頻率。
對監管評級為2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力度,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及時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對監管評級為3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管,密切跟蹤研判金融租賃公司及主要股東經營和風險狀況,加大對其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防范風險外溢,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對監管評級為4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并實施早期干預,限制其高風險業務活動,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并區分問題性質依法依規要求主要股東履行補充資本、提供流動性支持等相關承諾,采取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措施,必要時暫停部分業務,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
對監管評級為5級的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高風險金融機構認定和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辦法》還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因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再符合申請開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相應業務的條件時,監管機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暫停其開展一項或多項專項業務,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金融租賃公司設置一年觀察期,如下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仍不符合的,不得新增開展相關業務。(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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